我想问一下房屋质量保证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3-07-26 作者:六盘水律师

房屋质量保证内容如下:
1、房屋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证的质量等级;
2、房屋的地基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修;
3、房屋正常使用时,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
4、房屋的用户报修单位,答复及处理时限。
房屋质量保证的意义: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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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意义:有利于保证购房者权益。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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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人出售新建房屋时,向购房人承诺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制定“质量保证书”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保证商品房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住宅质量保证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的质量等级、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地基和主要结构进行保修和处理的时限、正常使用的各种零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等。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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